激发乡村潜能:《乡村振兴促进法》助力集体经济与经营主体繁荣

时间:2024-12-11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激发乡村潜能:《乡村振兴促进法》助力集体经济与经营主体繁荣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清晰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引领与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长进程中的使命,强调要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地运营,并且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进而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

从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所报道的湖北随州事例来看,其借助农文旅融合为乡村振兴开辟洛阳路径的实践,彰显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管控集体资产、合理发掘集体资源方面所发挥的独特效能。这种创新模式不仅使农村资源得以充分盘活,还为集体成员带来了更为优质的服务,极大地提振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与生机。

同时,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着重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经营主体通过与农民构建起紧密稳固的利益联结纽带,让农民能够共同分享全产业链所创造的增值收益,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同时也为农民拓宽了增收致富的渠道。

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还提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否完善,已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农业商品化以及现代化水平高低的关键要素。这一体系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环节均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构建起了分工明确、协同合作的开放式、商品化农业经营格局,为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健发展筑牢了坚实的根基。

总而言之,《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茁壮成长以及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拓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护盾。透过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的案例剖析,我们能够真切地看到这些规定正逐步落地生根,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与斐然的成效,为乡村振兴事业源源不断地注入全新的活力与动力。随着相关法律的持续深入贯彻实施,我们满怀期待地憧憬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在推动乡村振兴的宏伟征程中释放出更为强大的能量,携手共绘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壮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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