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新动向:构建高效与民主的乡村新貌

时间:2024-12-11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乡村治理新动向:构建高效与民主的乡村新貌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为推动乡村治理体系迈向现代化给予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本文将围绕这两条法律规定,并结合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的相关案例解析,展开科普宣传。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四条着重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构建起简约且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在具体操作上,需科学规划乡镇机构设置,加大对乡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从而为乡村治理筑牢根基。这一规定表明,乡村治理不能仅仅着眼于效率,服务的质量与成效同样不容忽视。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所报道的福建晋江市英林镇的实例,就很好地展现了如何借助“乡贤 +”模式探寻“共富共美”的创新路径,进而显著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

紧接着,第四十五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并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所肩负的职责。其中涵盖了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及村务公开制度等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及自我监督的能力。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特别强调,通过这些举措,能够充分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与积极性。比如江苏白沙的“戴庄经验”,便是在这一引领下丘陵山区乡村振兴的成功范例。

综上所述,《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清晰地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确切的法律指引。从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的案例中能够发现,这些规定正逐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与显著成效。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与民主自治的实践探索,不但使得乡村治理的效率与质量得到提升,还极大地增进了村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感与获得感。随着这些法律条文的持续深入落实,我们满怀期待乡村治理能够开创出更为和谐有序的全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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