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时间:2024-11-01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行使侦查权:依照法律规定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4.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6.公益诉讼工作:负责应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负责应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受理控告申诉:受理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工作。

9.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1.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2.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

13.财务装备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4.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15.其他事项:负责其他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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