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不得侵犯!

时间:2024-08-22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不得侵犯!

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法律条款的效力无处不在。例如,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试图以低价强行收走农民的土地,侵犯他们的土地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时,村里有些人会利用职权侵占其他农民的份额;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她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他们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能够挺直腰杆、勇敢发声。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胆敢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不仅能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能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招募调研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乡村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