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下这些权力!

时间:2024-08-1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1.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2.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3.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4.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5.发包农村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下这些权力!

6.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7.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8.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9.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10.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11.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12.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以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中明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后,所能够履行的一系列重要职权。也就是说,随着该法律的实施,乡村中关乎权益分配、经济发展等关键事务的决策权,将更为集中地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作为组织中的一份子,为了切实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在未来的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大家务必提高参与意识,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而言,这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讨论、集体收益的合理使用等关键事务。同时,也要积极为组织的发展建言献策,共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每一位成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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