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撤销权有使用期限 维权要趁早!

时间:2024-08-1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上一篇文章里,小政和大家讲解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当村里的某些人利用成员代表大会等程序做出决定,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时,我们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撤销权有使用期限 维权要趁早!

有些朋友在看完后就来私信小政,说10年前村子里的地被征收了,村长拉着成员代表开会,最终决定将征地补偿款留作村里公款不发,用来建设村子。但现如今,村长以及代表们的家是越盖越好,村子还是破破烂烂,路灯都没有几个特别亮的。问现在还能撤销当初的决定吗?

答案是,不能!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0年前的事,撤销权这条路早已断绝。此时想要维权,我们得去找证据证明,村长等人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让他们好好收拾村中的这些“苍蝇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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