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村里任何侵害农民权益的决定 可撤销!

时间:2024-08-1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想要违法收回农民的合法承包地贪污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村长拉着成员代表开会投票做做样子,就能“合法”?法律不允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村里任何侵害农民权益的决定 可撤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不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其作出的任何决定,只要是侵害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成员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些侵害我们权益的决定,让正义得以伸张,让公平回归田野。

这一法律条款的出台,不仅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的一次深刻规范,更是对农民权益保护的一次重大加强。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农村,任何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都无法得逞,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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