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不能成为村委会的私产!

时间:2024-08-02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经济属于村集体内全体村民,决不能成为村委会的私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下4大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不能成为村委会的私产!

1.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3.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4.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那些在村里搞一言堂、侵犯其他村民合法权益的村委会显然是违背了以上原则的,不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也严重伤害了村民之间的信任与团结,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村民们朋友们应当意识到,我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权对村委会的决策和管理提出质疑和建议,如果对方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那我们就让他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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