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村干部等人不许做这些事!

时间:2024-08-01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 村干部等人不许做这些事!

1.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2.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3.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4.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6.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7.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8.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9.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10.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举报确凿,绝不轻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做出以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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