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时间:2024-07-01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1.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3.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4.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市县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问责。

5.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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