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3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否则遗嘱可能会无效!

时间:2024-06-03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立遗嘱,无疑是我们人生当中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晚年生活是否幸福,家庭关系是否和睦,因此一定要拿出百分之百的重视。

《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3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否则遗嘱无效!

确保遗嘱内容不被篡改,除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外,其他形式所立遗嘱时,均需两名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并且,对于见证人的身份,《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1.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们利用见证人的身份,干扰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经济关系等。这类人由于存在潜在的利益纠葛,很可能在见证过程中偏向某一方,损害遗嘱的公正性。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这类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正确理解遗嘱的内容或无法准确表达所见所闻,可信度大打折扣,因此不能作为见证人。

总之,在选择遗嘱见证人时,我们必须慎重考虑,确保所选人员符合相关规定。这一做法不仅是为了保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是为了避免有人借此否认遗嘱的有效性,从而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纷争和财产争夺。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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