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些财产不能用于抵押 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时间:2024-05-2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得用于抵押:

1.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土地所有权(土地是国家和集体的,不属于个人所有!)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例如,房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所涉及的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些财产不能用于抵押 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其中,前3项提到的财产是我们在村里经常会接触到的,如果有人试图用这些财产作为抵押物来获取资金,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坚决拒绝。因为这样的抵押合同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我们无法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而且,若我们无法证明自己在此事中是无辜且没有过错的,我们因此取得的财产很可能会被要求返还;如果无法返还,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折价补偿!因此,在涉及到抵押交易时,大家一定要审慎行事,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招募调研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乡村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