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村委会做错了事 农民有权说不!

时间:2024-05-1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之前的文章里,小政向大家讲解了农民朋友在村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我们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参与决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 村委会做错了事 农民有权说不!

若村委会或者其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私下直接作出了决定,侵害到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我们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决定。

在此,小政提示大家:当我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书面文件、公告通知等,只要是能够证明对方在决策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我们的权益造成了何种损害的材料,我们通通可以收集起来,为我们的维权提供支持。您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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