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只有合同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依法维权!

时间:2024-04-18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条规定,对于农民朋友维护自身权益来说至关重要,小政给大家举个例子您就懂了:

《民法典》明确规定 只有合同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依法维权!

村民A和村民B签订了一份合同,A将自己名下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转让给B,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宅基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交付时间等条款(符合宅基地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这份合同自成立之时起便具有法律效力。

在农村,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可能相对来说还不够完善,在政策宣传上落实的也不太到位。村民A和村民B就是因为不知道这个制度,并没有去办理登记。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村民A,若是遇到了土地征收,补偿也是会发放到村民A手上的。

但是,有了今天讲解的这条法律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村民B可以通过合同,享有请求村民A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合同,与村民A协商或者打官司索要土地征收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您明白了吗?

当然了,即便是能够通过法律挽回损失,我们也是尽力要避免风险的,朋友们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时,一定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只有完成了物权登记,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物权的变动,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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