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出现这3种行为!

时间:2024-04-17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依法承担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关键机构,其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出现这3种行为!

为了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出现以下3种违法行为:

1.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2.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例如,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

这些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旨在杜绝某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利用职权给老百姓私设障碍,巧立名目多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会被依法严肃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朋友们是否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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