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22年 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农业发〔2022〕16号)
时间:2022-04-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市农业发〔2022〕16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8日
钦州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休渔渔船在2022年5月1日12时前做到“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休渔期间,切实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渡休;加大渔政执法监管力度,确保休渔渔船无重大违规事件发生;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休渔范围、类型和时间
(一)休渔范围: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2022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做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成立钦州市2022年伏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开创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陈朝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韦戴卓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韦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邱 治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裴宇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祥心 市应急局副局长
黄 敏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炳宏 市海洋局副局长
徐 伟 钦州海警局副局长
欧建华 钦州海事局副局长
翁仿锦 钦南区副区长
宋 拓 三娘湾管理区管委副主任
莫云峰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社会事务局协理局长
李儒河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邱治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儒河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龙门渔港、犀牛脚渔港的休渔管理工作,做好两个渔港内休渔渔船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渔船落实休渔制度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负责休渔期间海上执法监管,打击海上非法捕捞行为;牵头组织休渔期间海上打击非法捕捞联合执法行动(以下简称联合执法行动)。
(二)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渔港和锚地的治安秩序,打击强占泊位、扰乱休渔秩序等违法行为;协助农业农村部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协助做好休渔期间龙门渔港、犀牛脚渔港夜间治安值班值守工作。
(三)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渔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渔港、自然港湾、锚地等休渔渔船集中停泊点(以下简称休渔点)沿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重大事故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休渔期间渔船检验工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五)市海洋局:负责协助休渔期间海上打击海上非法捕捞行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休渔期间水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捕捞水产品流入市场;配合查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
(七)钦州海警局:负责休渔期间海上执法监管,打击海上偷捕和使用违规渔具渔法等行为;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对拒不配合、妨碍执行公务以及抗拒检查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调查处理涉刑渔业违法案件。
(八)钦州海事局:负责协助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休渔渔船的停泊管理,配合做好航道周围休渔点的安全管理;组织海上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做好防台风工作。
(九)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组织辖区自然港湾、锚地内休渔渔船落实休渔制度,引导渔船有序停泊,安排人员定期巡查,防止渔船违规出海,做好渔船防火、防盗、防台风等工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龙门港镇和犀牛脚镇负责向辖区内渔港派驻消防车和消防工作员,协助做好24小时消防应急值守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措施
休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4月18日至5月1日12:00)
1.开展宣传动员,营造休渔氛围。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休渔政策宣传,督促广大渔民自觉遵守休渔规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2.开展安全检查,强化风险防控。
(1)开展渔港安全检查。4月25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对休渔点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2)开展渔船安全检查。一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责任区内停泊的渔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二是督促渔船船主对渔船开展自查自纠,填写渔船安全隐患自查表,并递交检查单位存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3.合理安排泊位,加强秩序管理。从4月26日12:00至5月1日12:00,在各休渔点实行渔船停泊管制,划分停泊区和维修区,引导渔船有序停泊,确保水上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开展休渔渔船登记(包括休渔渔船总数、船名号、作业类型、停泊地点等)、证件收集和网具封存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二)第二阶段:休渔阶段(5月1日12:00至8月16日12:00)
1.统计休渔渔船停泊情况。核对休渔渔船登记情况,完善统计数据后报送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0日前,在完成休渔渔船的停泊情况统计休渔渔船停泊位置俯视平面图绘制工作(包括船号、停泊位置的参照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2.加强“三防”管理工作。
(1)严格控制火源。休渔期间,各休渔点实施“六个严禁”措施:严禁在休渔点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在休渔点维修区外进行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严禁在船上存放液化气瓶及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严禁在船上生火煮食;严禁在船上烧香拜神、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加油船和电焊船进入休渔点水域。此外,严控渔船上用于抽水、发电的油料数量,且不得使用燃点低或含有易燃材质的遮阳布遮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2)抓好台风防御工作。根据实际,制定休渔期防台风应急预案,强化防台风工作措施,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钦州海警局、钦州海事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3)加强渔港治安管理。加强休渔点治安巡逻检查力度,防止偷盗等破坏休渔秩序行为发生,维护渔区社会治安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3.严格执法检查。
(1)加强海上执法监管。深入开展海上巡查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反休渔规定的行为。一是严厉打击休渔期间拖网、刺网作业渔船改为钓具进行作业行为;二是严厉打击休渔渔船违规出海捕捞作业行为;三是严厉打击休渔渔船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补给渔需物资等行为;四是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出海偷捕和“电、炸、毒”鱼等行为。对违反休渔制度相关规定的渔船,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海警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钦州海警局)
(2)加强南沙生产渔船监控。通过船位监控平台和海上执法巡查,加强对持证赴北纬12度以南海域生产渔船的监管。要求赴南沙生产渔船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队生产和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自觉遵守休渔规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钦州海警局)
(3)加强市场执法监管。加强休渔期间水产品流通市场监管,防止非法捕捞水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对渔港周边冰厂、冷库等渔需物资供应点监管,严防其违规向休渔渔船提供渔需物资补给;查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4.切实抓好安全监管工作。
(1)加强休渔点巡查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责任区内休渔点巡查监控,不定期清点,防止渔船违规出海偷捕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休渔期间,如因台风等不安全因素需要转移的,应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2)落实休渔值班制度。休渔期间,各休渔点执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3)统一渔船养护时间。休渔期间,龙门渔港和犀牛脚渔港每天开机抽水、发电的时间为上午9:00至11:00,其他休渔点渔船开机抽水时间由相应责任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规定时间外不得擅自开机,违者由渔政渔港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5.开展培训教育。休渔期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渔民群众安全知识、生产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培训,进一步提高渔民群众的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6.组织安全应急演练。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钦州海事局、市应急局等部门配合开展1次消防或防台风应急演练,提高渔民群众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钦州海事局)
7.认真做好开捕前工作。自8月8日起,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休渔开捕前渔船年检、证件办理以及渔船的供水、供冰、供油等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0日)
1.评估休渔效果。积极配合上级专家对休渔效果开展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总结休渔情况。休渔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休渔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全面落实休渔监管“一岗双责”制度,加强休渔工作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休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守法意识。积极开展休渔制度政策宣传活动,加强渔民培训教育工作,增强渔民生产技能,强化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公布举报电话,加强舆论监督,全力营造休渔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把休渔渔船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村屯(社区)、渔业公司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工作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关心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稳定。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妥善解决好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渔民生活,维护渔区和谐稳定。
钦州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局、钦州海警局、钦州海事局、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编辑:农丰)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798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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