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知识227:信访规定 老百姓的投诉不能随意处理!

时间:2023-10-2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农村,老百姓被村官欺负了往往会在第一时间里,通过信访这一途径进行维权。但是,当地的部分工作人员却无视了这份信任,秉持着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信念”,毫无理由的拒绝受理老百姓的案件。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也破坏了政府部门的形象。为此,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不予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通过电话,轻飘飘地说一句不予受理;甚至压根不作回应的,那都算违反了该条规定。所以,当案件不被受理时,咱们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写清案件的基本信息以及不受理的原因,为以后的诉讼维权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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