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知识202:村干部利用职权贪污扶贫款,该怎么罚?

时间:2023-09-1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若沉

村干部利用职权贪污扶贫款,该怎么罚?

A村,有一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一笔价值在50万的扶贫款。这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被查处,会怎么判?

咱本案中,村干部作为扶贫款物管理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法律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他这种通过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

由于贪污的数额为50万,并且存在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初步预测,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此条为本案的加重情节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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