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0]163号

时间:2022-04-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16号)精神,按照《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保障我区公共卫生安全,严防疫情扩散,经研究,我厅决定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

  (一)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条件。

  1.从 2021年 4月1日起,从中南区域外调入或中南区域内跨省调运种猪仔猪的运输车辆应具备《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2.其他运输生猪的车辆仍按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条件执行。

  (二)严格备案管理,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原备案车辆。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区新申报备案需从中南区域外调入或中南区域内跨省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应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备案但条件未达到从中南区域外调入或中南区域内跨省调运种猪仔猪的运输车辆要求的车辆,各地各单位要全面、广泛宣传告之,让车主提前做好更换购置符合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的准备,及时重新申报备案,以免影响运营。自2021年4月1日起,凡是在广西境内启运生猪的车辆必须是在广西备案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专门运猪车辆,并确保可在“广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平台”上查询。2021年4月1日截止日期后,对尚在原备案有效期内的、不符合新规定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各地要及时清理、将其移出备案系统;未在备案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承运生猪。

  (三)严格执行新的备案条件,确保非洲猪瘟等疫病不因运输车辆不合格而传播。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新的备案条件,按照之前的备案操作流程、使用原来的备案表格式以及检疫出证条件、执法监管要求开展工作,确保不折不扣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二、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消毒管理

  (一)加快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加快完成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任务(建设基本要求见附件1)。要支持、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到本地投资建设专业化、标准化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扶持、指导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标准化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

  (二)严格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验收与监管。在我区建设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必须经过属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合格(验收要求见附件2),并报我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布。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要建立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制度(监测评估要求见附件3),原则上每季度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评估一次,属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不定期开展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对检测不合格的,要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畜禽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凡是在广西境内启运畜禽的车辆必须经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合格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实施消毒,取得该消毒中心签发的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格式见附件4),方可承运畜禽,并与车同行。未经我厅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不得签发消毒凭证。实施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要查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消毒凭证和消毒情况,并检疫证明中注明运载工作消毒情况;接收畜禽的养殖场、屠宰厂(场)负责查验、回收畜禽运输车辆的消毒凭证,并造册登记保存不少于12个月;养殖场、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具消毒凭证车辆运输的畜禽。派驻屠宰厂(场)的官方兽医要监督屠宰厂(场)对卸载畜禽后的车辆实施消毒合格,方可允许驶离畜禽屠宰厂(场)。

   三、加强畜禽运输车辆生物安全运输全程管控

  (一)加强承运人管理。支持、鼓励大型先进物流企业组织专业车队承运畜禽,对符合生物安全运输标准的畜禽承运企业、其他畜禽承运人、经纪人等进行分类备案登记,录入“广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平台”,加强动物防疫、生物安全知识宣传和分类指导,对其运营过程实施严格监管。

  (二)实行信息化监控。充分利用“牧运通”“广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在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屠宰厂(场)等安装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数据及时上传、全面统计、永久保存,实现畜禽运输车辆运营各环节的信息源全程可视、实时监控。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建设、验收、运转和规范出证以及指导承运企业资质评定认证、运载工具备案、数据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着力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落实,确保我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措施落地见效。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出具的消毒凭证真实性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养殖场、屠宰厂(场)入场、运载工具备案证明、承运企业资质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深化日常监管,不断促进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或者无有效消毒凭证运输的,应当责令改正。承运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运输车辆和承运企业(个人)登记备案、凭消毒证明承运畜禽、承运过程信息化监管等工作,在消灭传染源、阻断动物疫情长距离传播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具体措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属地畜禽运输车辆各环节防疫管理,确保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1.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基本要求

         2.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要求

         3.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监测评估要求

         4.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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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djs/xxgk_84849/tzgg_84835/zytg/t77990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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