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权益责任规定

时间:2025-03-13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权益责任规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受法律约束。今天,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给大家讲讲。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是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比如随意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像强制农民种植指定作物。还有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一旦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就得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例如,某乡镇干部为了引进一个项目,未经农民同意,擅自解除了部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给农民造成了经济损失。农民们联合起来维权,最终,这名干部所在单位责令他对农民进行了赔偿。要是情节严重,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会给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如果构成犯罪,那就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一直关注这些规定在农村的实施,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大家要知道,咱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要是碰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也会和大家一起,助力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环境稳定,推动乡村振兴。

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招募特约编辑,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