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管理红线”

时间:2024-12-2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管理红线”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里,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可有着关键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把他们的职责和不能做的事都规定得明明白白,这给集体财产保护和组织利益维护立下了法律规矩。

先看职责这块。这些成员得守着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用实实在在的态度干活,心里得时刻想着集体和成员的利益,管好集体财产,办好组织的事儿。这就要求他们不光得懂行,还得有良心和责任感。

再讲讲不能干的事儿。法律禁止他们侵占、挪用集体财产,不准向组织借钱,不能用集体财产给个人债务担保,不许违规帮着地方政府借钱,更不能搞非法金融活动。像低价卖集体财产、拿集体财产去入伙做生意、收交易回扣、把商业秘密说出去等行为,也一律不行。这就是给他们划了条红线,防止有人乱用权力,保护集体财产安全。

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讲过些案例。有个地方的理事会成员挪用集体资金,结果被查了,这就看出法律对保护集体财产是很严格的。还有个监事会成员把商业秘密泄露了,让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上吃了亏,最后也被追究责任。

这些事儿说明,法律的厉害之处就在于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层不敢乱来,得老老实实按规矩办事,这样才能保住组织的权益。谁要是违反规定,不光要吃官司,名声也坏了,以后在村里都不好混。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上了道保险。把职责和禁止行为说清楚,让管理层干净做事、高效干活,给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添了把力。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会一直留意这些规定咋落实,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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