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策的基石

时间:2024-12-2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策的基石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成员大会可是实现民主管理与决策的关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给成员大会的召开定了严格规矩,全力保障每个成员权益受尊重与保护。

先说说通知环节。开成员大会得提前十天告诉全体成员开会时间、地点以及要讨论的事儿。就像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报道的一个乡村振兴项目里,老老实实按规定早早通知,让成员有充足时间准备,这就是重视成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再讲讲参会要求。得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来参加,这样才能保证决策有代表性且合法。要是有成员没法到现场,也别担心。法律允许用即时通讯工具线上参加,或者书面委托家里人代劳,紧跟现代通讯潮流,充分保障参与权。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得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来主持。这能保证大会定期开,有组织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的大事儿就能及时商量着办。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有个案例,靠定期开成员大会,把农村土地承包和宅基地使用这些重要事儿讨论得明明白白,当地经济也跟着发展起来了。

最后是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一人一票,啥决定都得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这突出了集体决策的地位,民主又公正。在一些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关注到的项目里,村里通过成员大会集体决策,土地补偿费等资源分配得妥妥当当,乡村振兴大步向前。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大会的规定,既护着成员权益,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从法律条文到实际案例,都能看出这些规定在乡村振兴里的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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