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基础设施联建,共筑乡村振兴坦途

时间:2024-12-12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基础设施联建,共筑乡村振兴坦途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着重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建设与管护。此法律规定意在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的相互联通,确保乡村发展的能源供应,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各类需求。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所报道的 “2020 全国乡村振兴优秀案例” 里,河北两地的实践便是这一法律条文的鲜活例证。它们通过补齐短板、强化基础、壮大实力,塑造出在全国有知名度、全省居前列的乡村振兴示范样板,切实提升了农村基础设施的水准,增强了农村公共服务的能力。

同时,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强调,在中国农村电力全面覆盖且电网持续升级的进程中,城乡电力服务均等化所取得的进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筑牢了稳固的能源根基。这不但代表着农村地区能够享有稳定且可靠的电力资源,还预示着农村生产生活模式迈向现代化的步伐加快。

再者,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还提及,在碳中和的大背景下,农村能源转型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通过挖掘农村自身的能源潜力,满足振兴所需的能源需求,农村能源系统的运维规范得以构建,提升了能源安全生产的水平,保障了农村能源供应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总体而言,《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了法律保障。透过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案例剖析,我们能够看到这些规定正逐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与显著成效。随着相关法律的深入施行,我们满怀期待农村基础设施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完善,从而为乡村振兴打造坚实的物质基石与能源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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