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守护:《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践行与意义

时间:2024-12-1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业生态守护:《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践行与意义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条的问世,在我国农业迈向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保护的征程中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接下来,我们将依据这一法律条文,并结合实际案例深入解读,展开科普宣传。

其一,国家推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以及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的制度体系,其核心目的在于对自然生态系统予以切实的保护与修复。比如,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得报道中显示某地助力耕地休养生息项目实施时,凭借科学合理的规划安排,成功使土壤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效能得以大大增强。

其二,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具体时间与区域范围,同时依据地下水超采的实际状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这一系列举措对于水生生物资源以及水资源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观察到很多县积极作为,通过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使得地下水开采量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其三,法律严禁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与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同时禁止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区域转移。这一规定对于阻断城市污染向农村蔓延的路径,守护农村生态环境起着关键的屏障作用。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发现各地在推进农村环境治理项目进程中,通过构建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切实的缓解。

其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着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重任,同时要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并严格把控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多地借助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不仅让环境污染得以减轻,还为农民开辟了新的增收渠道,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总体而言,《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透过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的实践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些法律条文正逐步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与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打造美丽乡村、达成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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