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生态保护与治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行动指南

时间:2024-12-1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乡村生态保护与治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行动指南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七条,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勾勒出清晰的规划。它们不只是对乡村生态环保提出要求,更是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具体指引。

第三十六条着重于各级政府在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中的任务。政府需要强化对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修护工作,同时针对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展开全面治理,以此优化乡村生态环境。比如,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曾报道某县在推进乡村生态修复计划时,运用科学合理的规划与执行手段,让受损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生机,生物多样性得以增加,为乡村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

第三十七条提出构建共建共管共享体系,涵盖政府、村级组织、企业以及农民等多主体共同参与。此机制聚焦于农村水系的综合整治,大力推广卫生厕所与简易有效的垃圾分类方式,着力处理农村垃圾与污水问题,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并倡导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从而持续优化农村居住环境。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的调查显示很多乡镇都在组织相关培训并提供技术辅助,助力农民熟练掌握垃圾分类及卫生厕所建设技术,还积极推广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有效降低环境污染。

这些法律条文的落地施行,让乡村生态环境品质得到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也显著提高。从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的实例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正切实转化为实际行动与成果,为打造美丽乡村、达成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给予有力的法律依托与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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