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时间:2024-10-3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如下:

1.法律监督: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服务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3.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防止冤假错案,强化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等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保护公共利益:开展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的公共利益。

5.司法救助:实施司法救助工作,帮助刑事困难被害人及其他涉法涉诉信访人,体现司法关爱。

6.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7.案件管理: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等。

8.检务督察:对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

9.计划财务装备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区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

10.检察技术工作:负责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承担信息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

11.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培训,负责办案警务保障工作。

12.干部管理和检察官管理: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干部考核、任免、调配以及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检察官的遴选、管理、晋升和退出等工作。

13.宣传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宣传思想、意识形态、检察文化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各类检察人员培训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上述职能,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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