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时间:2024-10-3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包括以下部门: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外事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

2.第一检察部(普通犯罪检察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普通刑事案件。

3.第二检察部(重大犯罪检察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犯罪案件。

4.第三检察部(职务、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职务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审查和起诉。

5.第四检察部(检察侦查部):负责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进行侦查。

6.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7.第六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负责民事案件的审查和抗诉,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8.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部):负责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抗诉,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9.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0.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和司法保护工作。

11.第十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办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

12.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检察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

13.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受理、流转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14.检务督察部:负责对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督察工作。

15.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和装备工作。

16.检务保障部(法警总队):负责检察机关的警务保障和技术支持。

17.干部处(检察官管理办公室):负责检察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18.宣传教育培训处(新闻办公室):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和检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19.机关党委(队伍建设指导处):负责检察机关的党群工作和队伍建设。

这些内设机构的设置旨在提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和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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