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时间:2024-10-23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对各类案件的检察工作:

1、刑事检察方面: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审查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等;办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又犯罪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民事检察方面: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1。

3、行政检察方面:对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公益诉讼工作: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经检察机关督促未提起诉讼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领导和管理工作:

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对市州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四、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

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2。

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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