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时间:2024-06-28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

4.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5.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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