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无权占有动产、不动产的 我们有权要求返还!

时间:2024-05-0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农村,由于历史遗留、边界不清、借用不还等各种原因,村里的农田林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农具、农机具或牲畜等宝贵资源,经常会出现被无权占有人侵占的情形。(无权占有: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

《民法典》明确规定 无权占有动产、不动产的 我们有权要求返还!

面对这种困境,我们作为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无权占有我们所有物的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也就是说,原物损毁的,对方要承担修理、恢复原状的责任;原物灭失的,对方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总之,是不能让我们吃哑巴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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