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04-2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在2015年3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的物权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初次上手,没有什么经验,有可能会一不小心登记错误,损害到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 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做错了事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登记机构在赔偿后,还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不动产登记中,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虚假登记、伪造不动产登记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招募调研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乡村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