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件事,村委会和村干部不得越权!

时间:2024-04-0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农村,我们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和村干部作为村民们的代表,承担着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当中的某一部分人可能会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对权力的滥用,做出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行为。例如:

这4件事,村委会和村干部不得越权!

1.组织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村委会和村干部无权组织征收土地。

2.认定房屋是违建:认定违建是城乡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村委会和村干部无权认定村民房屋是否为违建,更不能以此为由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

3.擅自代替村民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在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协议必须由村民本人签字,村委会和村干部无权代替村民签字。

4.私自使用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过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和村干部无权私自使用土地补偿款。

一旦发现上述越权行为,村民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共同监督,确保村委会和村干部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为村民创造一个和谐、公正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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