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知识254: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和条件!

时间:2023-12-07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liuruochen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二、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三、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四、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当然,不同地区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可能会存在差异,申请条件通常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这些条件可能受到土地资源、人口密度、宅基地供需状况、当地法律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具体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应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在申请宅基地之前,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村委会或相关政府机构,了解当地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流程。他们将能够提供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以指导您在当地的宅基地申请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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