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不能脱离法治 村委会以此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严重违法!

时间:2023-12-0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村民自治,简单来说就是由当地村民依法自主办理自己的事务,行使管理村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权利的民主形式。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基层政治决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

民主选举,让村民直接参与选择他们的领导人和代表,确保干部的选任权掌握在村民手中。

民主决策,村民可以通过会议、投票等方式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民主管理,村委会应当定期向村民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确保村级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主监督,村民有权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称职的干部进行罢免,确保村级事务的健康运行。

但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村委会无视了这四大核心内容,无视了国家法律法规,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变着法地侵犯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法治原则和村民自治的初衷。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农村地区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总之,村民自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村委会才能有效地行使自治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乡村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招募乡村振兴调查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乡村发展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