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知识243:土地征收不能成为他人敛财的途径!

时间:2023-11-1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liuruochen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其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土地征收被一些人利用,成为了他们敛财的途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却将土地征收视为自己获取财富的机会。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操纵土地征收的过程,从中获取巨额的利益。这些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的公开和透明度,让百姓了解整个过程,从而更好地监督和防范这种不法行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小政要给大家讲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也是开展土地征收的前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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