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22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种质资源圃(库)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该遗传材料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基因组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和管理工作,省种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申请受理、监管工作。配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负责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评价、保存、创新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  确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

  (三)种质资源圃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数量5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种质资源库保存的作物种质资源数量20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

  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保证乔木、灌木每份种质保存3-5株,藤本每份保存5-10株,草本每份保存15-20株。入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该保证以种子保存的每份资源5000粒(小粒,千粒重<100 g)、1000粒(中粒,100 g<千粒重<500g)、500粒(大粒,千粒重>500 g),保存条件根据种子特性,包括超低温(-196℃)、低温低湿(-20℃,含水量<15%)、常低温(4℃,含水量50%左右)。以试管苗保存的每份资源20管以上,每管1个外植体,或每份10瓶以上,每瓶3-5个外植体,或每份5袋以上,每袋5-10个外植体,保存条件为常低温(16-18℃),常温(25℃)和特殊处理后超低温(-196℃)。

  (四)具有5人(含)以上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及管理的团队,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保障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工作规范;

  (六)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单位,应向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列材料(中央驻琼及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草本10年、木本科15年以上)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四)收集保存种质资源情况报告;

  (五)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地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六)种质资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材料;

  (七)种质资源圃田间管理或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技术规程);

  (八)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重点收集保存:

  (一)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野生种、野生近缘种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作物种质资源;

  (二)引进的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含野生种、中间材料等);

  (三)创制的优异农作物育种品种(系)和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典型的农家品种。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收集的种质资源档案,具备准确完整的产地、来源或亲本信息、生物学性状鉴定评价数据。

  第十三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应当按照相应的描述规范和技术规程开展鉴定评价。主要鉴定内容包括:

  (一)植物学特征:植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主要形态特征;

  (二)生物学习性:生育期、物候期、生长结果习性等;

  (三)品质特性:主要利用部位的外观、营养、风味、贮藏、加工等;

  (四)经济性状:如:单株产量、单位面积产量等;

  (五)抗病虫特性:对主要病虫害等生物胁迫的抗性;

  (六)抗逆性:对旱、寒、盐碱等非生物胁迫的抗性;

  (七)DNA指纹鉴定。

  第十四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应当按照相应农作物类型的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提供数据。

  已经成为国家圃(库)的,同时纳入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管理。优先从省级圃(库)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圃(库)。

  第十五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提交的鉴定评价数据,应当具有同一地点2年或2个生育期(一年生)以上的鉴定评价数据。

  第十六条  种质资源的利用须向相应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提出利用申请,所申请种质资源只能用于科研、教学、生产等活动,不得直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申请利用者利用种质资源获得相关成果应当标注种质资源来源。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专家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擅自变更圃(库)地址或作物,且未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评估结果不符合确定条件,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

  (三)两年不提交自查自评总结报告的。

  第十八条  鼓励民众收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申请品种审定(认定)的单位(个人)应当将相关种质、信息送交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登记保存。

  第十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应当执行国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私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确需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海南省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确定申请表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zt/zyjgzl/zcfg/202107/t20210727_3019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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