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11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保障,强化执法办案,查处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农产品质量案件。我委筛选了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1.上海市联合侦破邓某某等制售假冒“绿色食品”系列案

  2022年1月18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浦东某活力城店经营的草莓绿色食品标志和地理标志不规范,随即立案调查,发现涉案相关经营单位和供货合作社冒用绿色食品标志,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当即移交公安机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根据案件线索成功侦破全国首例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系列案。经查,自2021年10月以来,邓某、徐某、刘某等多名农产品种植企业实际经营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家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指使梁某、龚某等人私刻模具非法印制假冒“绿色食品”证明标志,以上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另有9人向梁某、龚某购买使用假冒标志,涉嫌冒用质量标志。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邓某、徐某、刘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梁某、龚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私自向梁某、龚某购买假冒绿色食品标志9人已移送行政部门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上海某祥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3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上海某祥果蔬专业合作社种植的正在上市的莴苣开展了监督抽样,发现腐霉利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3.上海某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案

  2022年1月,闵行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前往上海某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发现养殖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模式为休闲垂钓,所钓水产品由顾客支付费用并带走,共获得收入10520元,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行为,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520元整,罚款4000元整。

  4.刁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对刁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样品中检出灭蝇胺成分,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在对其种植大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6袋未开封和1袋已开封的“禾益潜克®75%灭蝇胺可湿性粉剂,该农药登记作物为黄瓜,未在豇豆上登记,存在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5.上海某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三唑磷。经过复检,检出结果一致,遂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移送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经查,发现当事人的一承包户使用了含有隐性成分三唑磷的10%多杀霉素悬浮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元整,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ncpaqzfjd/20221109/a623da5072484920a994559580440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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