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22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1年4月7日,6厅局联合印发了《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农发〔20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以及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实行10年禁捕,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按照国家下达的禁捕任务,我省禁捕范围包括1061公里的长江干流、858公里的汉江干流和8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的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为推动禁捕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农业农村部 发改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农长渔发〔2021〕1号)要求,结合省领导批示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此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 发改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农长渔发〔2021〕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22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3部分共11条。

  一是明确了总体目标。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健全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增强执法合作效能,持续保持打击非法捕捞高压态势,严格依法查处惩治各类非法捕捞及各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推动形成专打与联打相结合、人防与技防相结合、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执法管理新格局,坚决打赢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

  二是明确了重点任务。推行网格化管理,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围绕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的“六有”目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强化日常监管,形成从“水里”到“餐桌”的全链条、闭环式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三无”船舶管理。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三是明确了各方责任。市、县政府应履行属地责任,进一步强化禁捕工作领导。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加大执法装备建设支持力度,保障执法日常监管需要。农业农村(渔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监管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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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zfxxgk/zc_GK2020/zcjd_GK2020/202105/t20210524_3551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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