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率先出台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实现全周期精准管理

时间:2022-04-21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帮扶成效提供遵循。办法明确了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责,省级负责政策指导,市级负责推进监督,县级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四到县”管理体制。同时,办法对项目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从项目储备、方案编报、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资产管理和监管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实现了全周期精准管理。

  一、加强项目储备管理,提升入库项目质量。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坚持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村级项目(含到户项目)入库实行“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的报审程序,乡镇、县级统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进行审定,坚持因地制宜,严格入库项目论证。

  二、科学编报项目方案,明晰资金使用方式。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匹配项目衔接资金。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在项目覆盖村公示后,逐级报送至项目审批部门。实施方案应明确衔接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不得采取债权类投资方式。对脱贫攻坚期间以债权投资方式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协议到期收回的扶贫资金,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按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要求,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三、强化项目方案论证,理顺项目审批流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政府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报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四、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分类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存在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变更幅度超过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等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衔接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村级组织自行实施,并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及时进行资产交接。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逐级提报验收申请。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相关合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批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会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账和资产交接。

  六、落实项目资产管理,依规进行确权登记。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和管护制度,落实村集体管理责任。

  七、抓好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进行公告公示。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执行脱贫攻坚期内有关文件规定,做好项目储备、方案报批、项目实施、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公告公示工作。项目单位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交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tzl/rdzt/tpgj/qsdt/202108/t20210827_3710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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