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2-04-21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我厅起草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等19种涉渔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特别是罚款数额上,处罚幅度较大,有的从20万元到100万元,执法人员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需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也需要研究制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今年2月底,原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着手起草《裁量基准》初稿。3月初,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书面征求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3月下旬,原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组织直属支队以及重点市、县(市、区)渔业执法机构业务骨干,对《裁量基准》进行了制定前评估,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形成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在厅网站发布《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厅法规处组织对《裁量基准》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审议稿。6月9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对19种海洋渔业船舶非法捕捞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一)对“未建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等16种违法行为,在相应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分别明确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3种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

  (二)对“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难以认定;“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违法行为,社会关注度高、违害程度大,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这种在相应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分别明确了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2种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

  (三)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违法行为,《规定》只明确了1种处罚措施,没有自由裁量,《裁量基准》也明确了1种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裁量基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107/t20210713_367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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