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精准掌握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中明确豇豆、韭菜、鸡肉、鸡蛋和乌鳢、鳊鱼等重点治理品种农兽药残留超标来源,及时发现和排查风险隐患,省农业农村厅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省级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 0871-65352905)
2022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
三年行动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
工作实施方案
为精准掌握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中明确豇豆、韭菜、鸡肉、鸡蛋和乌鳢、鳊鱼等重点治理品种农兽药残留超标来源,及时发现和排查风险隐患,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现结合重点治理品种应季上市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时间
2022年全省开展2次专项监测。第一次监测时间为8至9月,第二次监测时间为10至11月,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监测品种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中明确的15个重点治理品种为主。
(一)监测品种
“四棵菜”:豇豆、芹菜、韭菜、香葱
“两个果”:香蕉、柑橘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肉鸡(乌鸡)
肉牛肉羊
“五条鱼”:鲫鱼、草鱼、鲤鱼、大口黑鲈、乌鳢
(二)监测数量
详见附件1、2。
三、承担任务单位
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蔬菜和水果抽检,共计1000批次;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负责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检,共计500批次。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原则
1.采集的样本应具有代表性。
2.样本采集、制备过程中应防止待测组分发生化学变化、损失,避免污染。
3.采样过程中,应及时、准确记录采样相关信息。
(二)抽样环节及抽样比例
在各地生产基地和流通市场(含冷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进行抽样,生产基地和流通市场(含冷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为3:2,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不超过2个,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样品抽样数量不能超过样品抽样总量的10%。抽样必须坚持“双随机”原则,所抽产品必须为省内生产产品。
(三)抽样方式
抽样由承担任务检测机构负责,所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带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样品,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尽可能详细,确无法掌握来源信息,标注来源不详抽样样品费用由抽样人员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支付,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APP》系统开展抽样工作,采样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定位,位置确定后不能修改,并及时上传采样、制样、封样、付款证明等抽检过程相关图片。
(四)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畜禽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五)制样、封样
1.制样。蔬菜、水果、鸡蛋制备匀浆液,-20℃冷冻保存;鸡肉等其他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取足够分量样品,-20℃冷冻保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1份正样用于检验检测、1份副样用于检验检测备用,1份留存备复检。
2.封样。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封签(见附件12)须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正样、副样、复检样由承担检测任务机构保存,复检样只能由复检机构调取使用,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
(六)抽样编号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用“ZX”代替)+被监测州(市)拼音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场所(用抽样场所首字拼音字母表示:生产基地为J、批发市场为P、农贸市场为N、超市为C、冷库为L)+品类(一位,蔬菜1、水果2、畜禽产品3、水产品4)+流水号(四位)。例如:在玉溪市生产基地所抽取的第一个蔬菜样品编号ZXYXJ220810001,依次类推。
五、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蔬菜、水果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件3。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4。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水产品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5。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牛肉、羊肉中判定限为0.5μg/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五氯酚酸钠在鸡肉、鸡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鸡肉: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0.2μg/kg,五氯酚酸钠≤1.0μg/kg;鸡蛋: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0.1μg/kg)。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氟喹诺酮(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在鸡肉、鸡蛋中不得检出,按GB/T 21312-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定量限判定。
4.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鸡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1.0μg/kg)。
5.常规药物四环素类在牛肉、羊肉、鸡肉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尼卡巴嗪在鸡肉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0.3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以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计,≤1.0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以代谢物AOZ、SEM、AMOZ、AHD计,各≤1.0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2.0μg/kg)。
5.常规药物酰胺醇类药物在水产品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甲砜霉素≤50μg/kg、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1000μg/kg。
6.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药物在水产品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
7.常规药物磺胺类药物在水产品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磺胺嘧啶等12种药物的总量≤100μg/kg。
8.允许作为治疗用药物地西泮但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0.5μg/kg)。
七、结果复核
为保证专项监测工作质量,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承担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专项监测承担单位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专项监测工作结束之后,由复核单位随机选择专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核,复核样品应全面考察承担单位检测结果质量,复核样品数不少于专项监测样品总数的5%,复核应在当次专项监测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八、结果报送
每批次样品抽样结束后,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测,并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附件11),及时报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反馈至被监测州(市)农业农村局。所有样品检测任务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分析报告(电子版和PDF版本)和相关附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九、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专项监测的总体概况。
2.专项监测的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点、种类、季节、生产环节等)。
3.专项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包括生产基地与市场环节总体情况分析。
(2)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3)专项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4)不合格(超标)样品的溯源情况。
4.存在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5.措施和对策。
6.抽样信息及检测结果汇总表。
十、注意事项
(一)专项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专项监测问题发现率不低于5%。
(三)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意,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抽样人员要按照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尹本林;联系电话:0871-65352905;电子邮箱:ynnytaj@126.com。
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熊晶晶,0871-65337113;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王丹丹,0871-64631112。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联系人及电话:林涛,0871-63583982;邮箱:lintaonj@126.com。
附件:1.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
2.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
3.蔬菜、水果专项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畜禽产品专项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5.水产品专项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6.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种植(养殖)情况分布表
7.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样品分布一览表
8.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合格率情况
9.农兽药残留检测药物品种及检出情况汇总表
10.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样品信息及检测结果汇总表
11.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12.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封签
13.农产品检测复检机构名单
14.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抽样检测任务委托书
15.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
相关附件:
6.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种植(养殖)情况分布表
14.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农兽药残留治理专项监测抽样检测任务委托书
15.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
(拟稿人:邓志平 审核人:杨晏模)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2/gongshigonggao_0809/389190.html?cid=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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