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定

时间:2025-03-18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定

在咱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大家带来了诸多便利。今天,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给大家讲讲。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拿咱村的水果种植合作社来说,以前村民们各自为战,水果销售渠道窄,价格也上不去。后来,大家自愿联合起来成立了合作社。合作社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运作。村民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加入,要是有特殊情况想退出,也没问题。在管理上,大家一起商量决策,非常民主。到了年底,合作社盈利了,会按照规定把盈余返还给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像种植合作社、养殖合作社等,而且必须依法成立、依法登记。这就好比给合作社上了一道 “法律保险”,保障它合法运营。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合作社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比如,曾经有企业想强行低价收购合作社的农产品,这就侵犯了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合作社坚决抵制,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

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一直关注这些规定在农村的落实,助力合作社健康发展。大家要知道,加入合作社好处多。要是碰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也会和大家一起,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繁荣,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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