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保障乡村建设规范有序

时间:2025-01-1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遵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保障乡村建设规范有序

在乡村振兴的关键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对建设活动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多次指出,严格遵循这一法规,对乡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若确实需要变更,一定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且,变更内容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主管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比如,某村为发展特色农业,计划建设一个蔬果种植基地。起初规划的种植区域面积为100亩,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因想扩大种植规模,试图将面积增加至150亩。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新增的50亩土地涉及基本农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驳回申请。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强调,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乡村建设不随意突破规划底线,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乡村整体布局科学。

再如,某乡镇建设一个乡村文化活动中心,原本规划的建筑高度为三层。但建设单位考虑到周边建筑较高,为了保证活动中心的采光和视野,想将建筑高度提高到四层。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变更后的高度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要求,便批准了申请,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给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同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也按要求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表示,这样严格的流程,能保障乡村建设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进行,提升乡村建设的质量。

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提醒,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能让乡村建设更加规范、有序,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实现乡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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