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法律保障与实践

时间:2024-12-1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法律保障与实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清晰划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范畴,这些权利是成员利益的护盾,是组织进步的引擎,更是乡村振兴的法治根基。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深入探究成员权利实践后发现,其有效运用可大幅提升组织的民主与透明程度。

成员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依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可参与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等选举或被选,由此深入组织决策核心,尽显民主管理要义。

参与决策权使成员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上对重大事务表决,让决策汇聚集体智慧,公正合理,贴合众意。

知情权赋予成员查阅、复制财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的权力,组织运营状况尽收眼底,信任由此滋生,透明度显著提升。

监督权让成员紧盯生产经营、收益分配使用,发声提意见,为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扎紧篱笆,守护合法权益。

承包权保障成员依法承包土地,稳固农业生产根基,助力效率飞跃。宅基地使用权则为成员安居提供法律依靠,是农村稳定的重要拼图。

收益分配权、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让成员共享集体红利与土地征收补偿,迈向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

享受服务和福利权使成员沐浴组织关爱,生活质量攀升,组织凝聚力愈发强劲。此外,还有法律法规与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全方位呵护成员。

总之,该法第十三条为成员权利筑牢法律壁垒。明确权利可促组织民主透明,加速乡村振兴。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将持续聚焦权利施行,为乡村振兴添信息与政策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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