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新篇章:《农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时间:2024-12-13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结合新篇章:《农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在深入推进农村振兴的过程中,《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应运而生。其核心目标是建设平等竞争、规范化、有序、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市无差别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根据这一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担负起重要使命。一方面,积极促进城乡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能够按照自己意愿有序迁进城市,严苛避免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团收益分配权做为农民进到城市定居的前提。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已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和一起迁进城市家庭,充足给予城区基本公共服务,如保证其在教育资源获取和卫生服务享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样权益。

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强调,该法律法规的执行具备深远的意义。从农民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借助法律动能,农民在城市居住环节中,新土地相关权益坚固,也能成功融进城市生活,享有公共服务,降低城市差别,推动城乡一体化过程具备非常关键的帮助作用。

不仅如此,中国还大力倡导民间投资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积极开展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合作。此外,还鼓励城乡居民到农村进行旅游、休闲、养生等活动。但是,全部这种行为都要遵循一个基本标准,即永远不能毁坏农村生态环境,也无法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那样既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筑牢了防御,也为农村经济的多样化兴盛开创了路面,不断为农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源泉。

比如,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报道的“三瓜公社”的典型案例,大力发展农村旅游业,为许多本地农民造就了丰富的就业岗位,高效地推动了农村整体经济的蓬勃发展,是农村振兴实践成功模式。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能真正感受到《农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在具体实践中形成的积极效率。它不但保证了农民的各类权益,而且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而扎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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