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主要职责

时间:2024-12-03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主要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主要职责有:

(一)切实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条例,遵循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与政策,拟定出符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并且全面部署、有效指导、严格监督、细致检查全区的公安工作开展情况。

(二)仔细剖析当下形势,精准把握那些影响社会稳定、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治安构成威胁的状况,据此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实施工作。

(三)全力组织并指导各类侦查事务;承担起协调处理重大案件、紧急的治安突发事故以及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职责。

(四)积极组织、悉心指导以及严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枪支弹药管理、危险物品管控以及特种行业经营等事务进行管理。

(五)组织并指导有关出境、入境以及境外人员在自治区内居留、旅行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对全区的警卫业务工作予以指导;具体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本地区期间的安全警卫任务,以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开展活动、全区性大型会议举行、重要活动举办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机动车辆管理以及驾驶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状况进行监督,同时也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区公安机关针对公共信息网络展开安全监察工作。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起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以及经费等警务保障方面的工作任务。

(十二)负责全区公安机关民警队伍的管理工作以及教育训练事务,组织开展公安教育工作与公安宣传活动,并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十三)与各市党委、组织部门协同合作,对市、县(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管理;组织并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民警实施监督;查处或者督办全区公安队伍里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

(十四)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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