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11-0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速电动车产品性能监管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那些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需加强监管。本通告不涉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过渡期延长

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7号),在用低速电动车的过渡期已到期。为有序推进“减存量、控增量”工作,保障民生,现将过渡期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

三、信息码赋码工作

公安机关将联合街道、乡镇对本市在用低速电动车开展为期6个月的信息码赋码工作,免费发放并粘贴“低速电动车信息码”。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低速电动车发放、悬挂仿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号牌式样制作的号码牌。

四、鼓励淘汰与更换

鼓励市民主动淘汰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产品,更换为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合规机动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五、过渡期驾驶规定

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通行,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实行“要赋码、有驾证、不载人、不营运”的安全文明驾驶。过渡期满后,低速电动车不得上道路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六、低速电动车管理规定

对于设计最高时速≦25km/h,额定功率总和≦400w,外廓尺寸前后轮中心距≦1.25m、宽≦0.45m、高≦1.1m的低速电动车,参照非机动车相关规定管理。其他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相关规定管理。

七、违规行为查处

对于违规建设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低速电动车、违规占道经营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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