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5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6-14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张立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休闲渔业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出台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休闲渔业蓬勃发展,产值规模进一步提升,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据监测,2021年我国休闲渔业产值为805.4亿元,休闲渔业经营主体13.46万个,从业人员76.47万人,接待人数2.32亿人次,休闲渔业已成为推进渔业提质增效、渔村美丽繁荣、渔民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休闲渔业涉及渔业生产、旅游观光、住宿餐饮及水上交通等多个方面,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内容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明确。我部于2012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5号),初步提出了休闲渔业的定义以及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要举措等。我部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14号)进一步明确了休闲渔业的监测范围,您列举的渔家乐、海上垂钓、生态采摘(水产品)、养殖潜水、渔场观光和渔事体验均包含在内。为进一步规范休闲渔业发展,我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中纳入休闲渔业有关内容并提出要求。

   关于您建议的出台《休闲渔业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很有必要。我部将在各地工作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同时将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有关休闲渔业内容的修订工作。

   二、关于研究出台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部在规范休闲渔船管理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广泛调研,深入了解各地休闲渔船管理情况,充分听取基层渔业部门、企业、渔民、专家及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二是强化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加强休闲渔船管理工作。三是完善制度,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将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七类调整为八类,增加“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明确休闲渔船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关于您建议的出台《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很必要。考虑到目前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管理要求难以统一,出台全国性休闲渔船管理办法的时机尚未成熟。我部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化研究,加强部门合作,加快起草步伐。

   三、关于“休闲渔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部正加快推动渔港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以规范渔港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实现渔港良性动态管理。下一步,我部将在立法调研中对“休闲渔港”开展研究。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78

  

   农业农村部

   2022年6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206/t20220613_64023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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