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时间:2024-10-12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刑事案件的审查与批准:

对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工作。

依法审查起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一审刑事案件。

二、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

依法对本市重大刑事案件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依法对本市重大刑事案件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三、案件管辖与复议审查:

对已过20年追诉期限仍需追诉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核准追诉工作。

依法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争议或特殊情况的案件指定管辖。

依法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不起诉意见进行审批。

依法复议审查同级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下级侦查机关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

四、案件备案与请示:

全市检察机关侦监类、公诉类案件备案审查。

依法办理下级院侦监类、公诉类案件的请示。

五、案件办理与审判监督:

办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办理市检察院及市检察院一、二、三分院再审抗诉的刑事案件。

对案件办理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刑事申诉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办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办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七、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

八、民事与行政诉讼监督: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办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承办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九、公益诉讼: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

十、未成年人检察: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刑事案件。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核准追诉工作。

负责涉未成年人的部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

十一、信访与控告申诉:

接待群众信访,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受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二、检察人员管理与教育培训:

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其他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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