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时间:2024-10-08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其主要职责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此统一全区检察机关的思想与行动。

其次,在具体工作中,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包括制定总体规划、部署任务以及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对于刑事案件,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对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行使侦查权,并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此类侦查工作;另一方面,对全区性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时领导下级检察院开展相应工作。

在诉讼监督方面,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此类监督。还负责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并领导下级检察院开展这些工作。

同时,受理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还负责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全区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制定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协同管理和考核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及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以及领导司法警察工作,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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